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乔新生:向机器人征税意味着征资本利得税

微软公司创始人比尔·盖茨稍早时候在接受媒体采访时提出可通过对机器人征税筹集资金来培训被自动化机器人所取代的工人的技能的想法,引发各国各界的广泛争议。

按比尔·盖茨的说法,若一个企业的工人获得大概5万美元薪资,其收入将会被征税,如果机器人做同样的事,那也该被同样征税。在教育、养老等需要人类理解和同情心的行业,还有大量劳动力短缺,社会可通过向机器人征税,从而筹集资金培训那些被自动化取代了的人,让他们进入这些行业。比尔·盖茨并不认为机器人公司将会因被征税而处于弱势地位,让他忧虑的是,假如人们总体上对创新的畏惧多于热情,那是很糟糕的事。因为这意味着人们不会促使机器人往积极的方向发展。所以,征税比禁止机器人发展要好。

我国有些学者认为,向机器人征税不利于科学技术进步。机器人本来是劳动工具,而不是真正的劳动者,那些被机器人取代的劳动者,完全可到其他行业或者岗位就业,因此,不能对工具征税,因为这违反了各国税收法律制度体系建立的基本原理。笔者以为,这样的观点貌似有理,却经不起仔细推敲。机器人从事的劳动和劳动者从事的劳动并没有本质区别。智能机器人代替劳动者,成为流水线上的工人,早已不是幻想,而是现实生活中存在的客观事实。表面上看,对机器人征税,似乎是对工具征税,但从本质上来说,其涉及人类的基本价值观,也涉及如何看待税收功能的问题。

随着机器人的智能化,机器人会越来越多代替劳动者。当机器人取代劳动者从事生产劳动的时候,机器人和普通劳动者在生产劳动属性上已没有差别。既然劳动者需缴纳个人所得税,那么代替劳动者的机器人当然应该缴纳个人所得税。不仅如此,机器人取代了劳动者的岗位,势必会导致劳动者社会保障福利发生变化,向取代劳动者的机器人征税,实际上就是向机器人这一特殊的“劳动者”征税,从而确保劳动者的社会保障福利不会因为机器人大规模出现而大幅缩减,人类社会保障体系才能有效运转,才能借助于机器人不断地缩短劳动者的工作时间,使劳动者享受科技进步所带来的福利。

从自动化技术和机器人产业发展角度来说,直接向机器人征税的确会不利于科学技术进步。但是,人类社会资源配置就是如此奇妙,由于机器人的出现,那些本该由劳动者享有的权利和义务,自然而然地被机器人所取代。征收机器人税,实际上是高度重视机器人的劳动技能,自动化和机器人生产企业完全可以通过提高机器人单位的劳动效率,减少税收所带来的成本负担。部分学者认为,机器人代替劳动者之后,劳动者可到其他产业就业,因此,机器人的出现不会剥夺劳动者的岗位。这种说法既不符合实际,也缺乏逻辑性。机器人就是要代替劳动者,就是要减少劳动者的岗位。当劳动者失去劳动岗位时,机器人取而代之成为新的劳动者,因此,机器人应当承担劳动者承担的一切义务,包括纳税的义务和缴纳社会保障费用的义务。

法国经济学家托马斯·皮凯蒂在《21世纪资本论》中提出,人类在工业革命之后面临的最大困境就在于,劳动者税收负担越来越重,而资本拥有者和生产资料占有者的税收负担越来越轻。劳动者须缴纳个人所得税,而那些资本拥有者却可将他们的资金投入机器人生产和使用,不缴纳个人所得税,甚至还可因此减少缴纳企业增值税。这种税收制度的不公平,导致社会贫富差距越来越大。通过对资本征收资本利得税,逐步缩小收入分配差距,使劳动者不再承担更多的税负,而投资者则需承担必要的税负。对机器人征税,还将有助于促进自动化和机器人产业提高科学技术水平,生产出效率更高的机器人。

征收机器人税,不是对机器人征税,而是对机器人拥有者征税。所以,这实际上就意味着征收资本利得税。如果劳动者税收负担逐步减少,而机器人税收负担逐渐增加,那么,整个社会财富分配就会趋于合理。

如何在劳动者和资本拥有者之间合理分配税收负担,也是值得我国立法机关慎重考虑的问题。笔者希望国家立法机关在修改完善税收法律制度体系时,充分考虑如何增加资本利得税,减少劳动者个人所得税,适度增加劳动者的福利,减轻他们的生活压力,消除他们的焦虑感,提升幸福感。

税收杠杆作用最直接,利用税收制度鼓励科技创新,对于我国科教兴国战略实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征收机器人税,有利于解放劳动者,减轻他们的税收负担和社会保障负担,有利于提高他们的福利待遇,有利于改变不合理的收入分配结构,有利于劳动力的再生产。当然,征收机器人税是系统工程,要求全面评估国家的自动化和机器人产业,并在此基础上从维护劳动者切身利益出发,合理确定税率,以尽最大可能在科技创新与保障劳动者权益之间求得平衡,从而使机器人税收制度既有利于企业科技创新,又有利于为劳动者保留适当的工作岗位;既有利于改善税收结构,又有利于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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